【題目】法律通吉祥:明清官員與士人的「祥刑」論述
【時間】2015/5/17(日)下午二至四時
【地點】奉元書院(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 277號 羅斯福大廈 4樓 A側)
【交通】距捷運台電大樓站 2號出口步行約 5分鐘,台電大樓正對面
【地圖】
個人簡介
邱學長於1981年進入台大歷史系,翌年入黌舍讀書。1995年獲得台大歷史學博士,1996年任職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任職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主要研究明清經濟變遷中的法律秩序與物質文化,曾出版《十八、十九世紀蘇州城的新興工商業團體》、《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兩書,並與陳熙遠合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現正以「巴縣檔案」為基礎,探究清代中期重慶城的物質生活與法律規範等相關主題。個人主頁與博客為:
http://www.history.cuhk.edu.hk/pschi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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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大綱
在傳統中國政治思想發展脈絡裏,法律知識是否以及如何重要?很早即為儒家知識份子表述為「德、禮、政、刑」以及「治人/治法」的優先順序問題。儘管一般儒家士人較少由思想或理論上強調法律的重要性,但是,一旦由士人轉為官員身份,則便或多或少需要涉及司法事務,故而法律知識在不少儒家官員日常生活中便還是頗為密切,這種情況也直接反映在宋代以後出現的「讀書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這句名言上。只是,堅持「政、刑」不若「德、禮」重要的論述,仍然屢見不鮮,從而與那些並不否定「政、刑」相對重要性的言論有所不同。然則,儒家士人與官員針對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表述方式到底有何變化?特別是隨著明清時代審轉與秋審制度的更加正式化、從事「刑名/錢穀」幕友的人數愈來愈多,以及《說帖輯要》、《刑案匯覽》等各種不同「刑案匯編」的編輯出版,許多士人與官員都曾以不同方式討論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其中,也包括了嚐試結合儒家經典以及法律兩類知識合併討論的一類特殊表述方式,不僅出現《祥刑經解》這類以司法判案經驗詮釋《尚書》、《易經》等儒家經典的專書;清代道光年間《粵東省例成案初編》作者朱橒更曾併列儒家「五經」與《大清律例》。朱橒強調:清代「律例」文字規定背後的真實意旨,其實同樣來源於儒家經書的「聖經」:「夫律例,本乎聖經。發為政教,其質也,則本之於《書》;其坊也,則本之於《禮》;其斷也,則本之於《春秋》;其和也,則本之於《詩》;其變也,則本之於《易》」,這段話不是特例,在明清士人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明清中國有更多儒家士人相信:現實世界中的法律知識,在實踐理想政治的層面上,可以和儒家「聖經」相輔相成,故而同樣值得重視與認真學習。
這次報告將對明清士人與官員討論儒家經典與法律知識相互關係的言論進行分梳,以探究「德、禮、政、刑」以及「治人/治法」等傳統中國政治與法律思想,在明清中國長期演變過程中的一條重要線索。
花絮